特別提醒: 1、第十二屆全國人大關于《刑法》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2、《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正式頒布。 |
一、依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①責令改正,屬于公立醫療機構的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②拒付違規費用,暫停1至6個月服務協議,甚至解除協議。
③騙取基金的,責令退回,處2至5倍罰款,并解除服務協議;相關責任人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④解除服務協議的,五年內不得再簽。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
騙取金額達到5000元的,可以判處有期徒刑。
依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