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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長沙市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救助須知
            次瀏覽  時間:2018-09-25  編輯:

          一、凡具有本市戶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縣級以上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評估,風險等級在3級以上,或風險等級雖在3級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可申請住院救助。

           二、住院救助內容:救助對象因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在定點醫院住院,對其基本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支付后的個人自負基本醫療費用,予以救助。

          三、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的。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下一順位人員擔任監護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由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擔任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擔任監護人。

           四、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監護人不按規定提出申請和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的;

          (二)監護人不配合救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的;

          (三)監護人不愿簽署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服務協議書的;

          (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

          (五)監護人不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對患者進行醫學跟蹤的。

          六、住院救助的申報審批程序為:

          (一)一般程序

          1、申請受理。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前,其監護人向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提交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救助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救助對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縣級以上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精神障礙診斷證明、風險評估證明,以及住院通知書,基本醫療保險手冊(社會保障卡)。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驗,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監護人簽署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服務協議書,填寫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3、審批。區縣(市)民政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批準同意救助,開具準予救助通知單。監護人憑準予救助通知單原件送救助對象到定點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下發不予救助的書面通知。

          4、結算。出院時,醫療救助系統直接生成醫療救助結算單,監護人簽字確認救助金額后即可辦理出院。

          上述住院救助金先由定點醫院墊付,定期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核確定救助金額后直接支付給定點醫院。

          (二)緊急程序

          對已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先由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將其送至定點醫院進行診斷,需住院救治的,由監護人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口頭住院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同意救助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通知定點醫院,再按一般程序補辦住院救助申報審批手續。

          (三)醫后救助程序

          不能按上述程序進行救助的,患者及其監護人在征得區縣(市)民政部門同意后,進行住院治療。出院后,再申請住院救助,救助程序參照《長沙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長政發〔2015〕11號)重特大疾病門診救助程序進行。

          七、住院救助對象住院時間原則上每年不超過3個月。住院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進一步住院救治的,須由對象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定點醫院簽署意見,區縣(市)民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住院救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住院救助:

          (一)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明顯好轉,定點醫院認為可以出院的;

          (二)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出院的;

          (三)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突患其他嚴重疾病必須轉院治療的;

          (四)經定點醫院認定非自愿住院醫療不當的;

          (五)因戶籍遷移,不再具有長沙市戶籍的。

           九、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經定點醫院診斷后辦理出院的,由其監護人領回。其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領回的,由監護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督促監護人領回;督促無效未領回的,超期住院治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監護人承擔。

          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對象提交的救助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和完備的前提下及時受理;救助審核、審批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一、救助標準: 對因精神障礙疾病住院產生的個人自負基本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基本醫療費用是指符合“三個目錄”(即《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范圍的醫療費用。

          精神障礙疾病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單病種包干結算的現金支付費用(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為準),在扣除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補償費用后的剩余部分視同個人自負基本醫療費用。

          十二、救助對象未經批準或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的,符合《長沙市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長政發〔2015〕11號)相關條件要求的按其規定給予救助。

          十三、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和藥品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醫療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和藥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摘自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沙市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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