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本市戶籍,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診斷的精神障礙患者,可申請藥物救助。
二、救助內容:專業醫護人員定期到巡診點免費為精神障礙患者巡診,并發放基本控制性藥品;并對其開展肝功能、血常規、心電圖等必要的常規檢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監護人不按規定提出申請和提供相關證件、證明的;
2、監護人不配合救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的;
3、監護人不愿簽署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服務協議書的;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
5、監護人不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對患者進行醫學跟蹤的。
四、藥物救助的申報審批程序為:
1、申請受理。救助對象監護人向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提交精神障礙患者藥物救助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救助對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縣級以上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精神障礙診斷證明,以及1張1寸免冠照片。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驗,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監護人簽署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服務協議書,填寫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3、審批。區縣(市)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批準同意救助,發給精神障礙患者藥物救助卡;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下發不予救助的書面通知。
4、領藥。救助對象及其監護人憑救助卡到就近巡診點免費領取基本控制性藥品和進行常規檢查。
五、救助標準:免費發放的基本控制性藥品,每人每月領用藥品價值總額原則上不得高于當年度區縣(市)確定的本轄區救助標準。各區縣(市)定期自行確定本轄區藥物救助基本控制藥品目錄和救助標準。所需藥品由各區縣(市)民政部門委托定點醫院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購買。